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长县执字第714号
申请执行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南山河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清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皮寿成。
被执行人孙歌庆(系皮寿成之妻)。
被执行人金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县民初字第003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0月21日分别向被执行人皮寿成、孙歌庆、金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南山河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531460元,违约金78782元,支付从2011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以欠款53146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数),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本案受理费5001元和执行费8502元,但被执行人皮寿成、孙歌庆、金伟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皮寿成、孙歌庆、金伟银行存款672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益67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军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伍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