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12财保62号之一
解除申请人:湖南平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西塘村。
法定代表人:周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聪颖,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红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335号。
法定代表人:吴军,负责人。
申请人湖南平高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红星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湘0112财保6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红星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74660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2020年1月10日,湖南平高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湖南平高建材有限公司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红星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74660元的冻结,及解除对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月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谭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