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81民初9603号之一
原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顺天北国风光小区20栋201。
法定代表人:谢佳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桂彬,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汨罗市和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原种场前进村前进组22号。
法定代表人:伏景。
被告:湖南进源鑫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一力物流园13-7号门店108房。
法定代表人:蔡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汨罗市和安劳务有限公司、湖南进源鑫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卢方荣
二〇一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