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长县执字第625-2号
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董事长。
被执行人朱新荣。
本院在执行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新荣竟业限制赔偿金纠纷一案时,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于2011年9月3日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朱新荣所有的牌照号为新A×××××起亚小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朱新荣向本院提出本案仲裁程序违法,未依法公告送达裁决书,要求本院裁定不予执行。本院于2011年9月30日以(2011)长县执字第62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朱新荣所有的牌照号为新A×××××起亚小轿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手续。
审判长  肖强
审判员  邹辉
审判员  梁军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伍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