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10)保刑初字第108-1号
被告人刘某林,男,于湖南省保靖县,土家族,小学文化,2011年5月18日本院作出了(2011)保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0年10月11日至2011年1月10日先行羁押92天,即从2011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判决书已生效。2011年12月5日,湖南省怀化市监狱收教中心以刘某林患有高血压三级,系高危组为由不予收监,现保靖县看守所建议对罪犯刘某林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刘某林患有高血压三级,系极高危组,符合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0)247号关于《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即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三项的规定,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刘某林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即自2011年12月28日起至2012年12月2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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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