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武执字第160号
申请执行人冯文清。
被执行人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家义。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武民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省泰格林纸集团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二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