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天民初字第2637号
原告李腾飞,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先锋村村委会,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中意一路。
负责人张伟,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先锋村井堪塘小组,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
负责人欧阳镇,系该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腾飞诉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先锋村村委会、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先锋村井堪塘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李腾飞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腾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腾飞撤诉。
本案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李腾飞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利华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龙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