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长县执字第364-1号
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
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竹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云南竹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青年路鸿城广场11层20号。
法定代表人翁庆礼,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县民初字第22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云南竹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29392元,违约金3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本案诉讼费16511元和本案执行费21000元,但被执行人云南竹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10年10月29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云南竹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三一”牌SY5230THB-28W型车牌号为云A×××××混凝土输送泵车壹台和另一辆未上车牌的“三一”牌SY5313THB-40型混凝土输送泵车壹台。本院在2011年12月委托湖南飞龙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云南竹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二台混凝土泵车进行了拍卖,经2011年12月7日、16日二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报名参加竟买而流拍。但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2230000元以物抵债接受上述二台泵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云南竹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三一”牌SY5230THB-28W型车牌号为云A×××××混凝土输送泵车壹台和另一辆未上车牌的“三一”牌SY5313THB-40型混凝土输送泵车壹台作价223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债务。
二、上述二台“三一”牌混凝土输送泵车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转移至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强
审判员 梁军
审判员 邹辉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伍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