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浏执字第01491号
申请执行人寻栋才,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寻正阳,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傅李花,女,汉族。
被执行人张华国,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中民一终字第28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12月1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华国银行存款人民币1.5829万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余园静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