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21)湘0682司惩165号
被拘留人:曾文晋,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湘市金鑫龙纸制品包装厂与被执行人曾文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曾文晋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向本院报告其个人财产情况,应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曾文晋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通过本院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