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武执字第149号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源森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森。
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谈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武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75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肖红卫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朱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