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开执字第1214号
申请执行人贺某某。
被执行人杨某。
被执行人广州市文正家具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8日作出的(2011)花法民一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某、广州市文正家具配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金 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龚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