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206号
原告罗某某,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郴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下岗职工,住郴州市。
被告张某某,女,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无业,现租住郴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195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州市苏仙区人,个体户,现租住郴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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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罗文林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邓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