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长县执字第526-2号
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董事长。
被执行人林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了被告林涛所有的车牌号为云A××××ד三一”牌SY5382THB-46型混凝土泵车壹台。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县民初字第22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林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0000元,违约金14464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本案诉讼费8720元和本案执行费10500元,但被执行人林涛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1年11月24日依法委托湖南省高盛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林涛所有的车牌号为云A××××ד三一”牌SY5382THB-46型混凝土泵车壹台,进行了公开拍卖,买受人赵路明(身份证号:××)以1022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车牌号为云A××××ד三一”牌SY5382THB-46型混凝土泵车壹台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赵路明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赵路明之日起转移。
二、买受人赵路明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强
审判员 梁军
审判员 邹辉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伍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