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雨执字第206-2号
申请执行人黄伟,女,1974年9月19日出生。
被执行人长沙星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高桥家电百货城14栋11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伟与被执行人长沙星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益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益劳仲案字(2010)第83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支付养老保险8608.86元,经济补偿金6142.5元,双倍工资10395元、补交失业保险费5600元、医疗保险费9450元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各项费用共计40195元。由被执行人于2011年11月25日支付10000元;于2011年12月1日前支付18000元;其余余款12195元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二、如被执行人于2011年12月1日前未将18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有权继续追偿放弃部分的12195元。三、本案执行费27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在履行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益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益劳仲案字(2010)第83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颖
审判员 王高亮
审判员 谭会军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龙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