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武执字第467-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
负责人刘启荣。
被执行人王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武民初字第7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力的银行存款47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刘沫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