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武民初字第770号
原告:明四运
原告:明立春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鉴
被告:常德市武陵区南坪岗东风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冬华
被告: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岩桥村4村民小组。
代表人:李碧芳
原告明四运、明立春与被告常德市武陵区南坪岗东风委员会、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岩桥村4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明四运、明立春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享有的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明四运、明立春撤回对被告常德市武陵区南坪岗东风委员会、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岩桥村4村民小组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小恒
审 判 员 宋 霞
人民陪审员 吴桂桃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