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天执字第821-1号
申请执行人陈才清,男。
委托代理人汪铭,男。
被执行人长沙市创慧教育培训中心。
负责人陶岚。
上列申请执行人陈才清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创慧教育培训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9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0)天民初字第1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尚欠申请执行人陈才清借款120000元,利息11273.97元(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从2008年6月5日起计算至2010年9月8日止),利息5973元(从2010年9月10日起计算至2011年11月21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利息18900元(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从2008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2010年9月8日止),利息12542元(从2010年9月10日起计算至2011年11月21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迟延履行的双倍债务利息9146元(从2011年9月1日起至11月21日止),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4800元,执行费314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创慧教育培训中心的银行存款185774.9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 枚
审 判 员 陈立军
代理审判员 荆 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陈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