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长县执字第72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世杰。
被执行人魏延兰(系张世杰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县民初字第018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世杰、魏延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银行垫付款908859.64元及违约金896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本案诉讼费11892元和本案执行费13855元,但被执行人张世杰、魏延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世杰、魏延兰银行存款102420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024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强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伍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