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长县执字第720-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
被执行人薛连顺。
被执行人王春(系薛连顺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县民初字第018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薛连顺、王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俩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银行垫付款908859.64元,违约金896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本案诉讼费11892元和本案执行费13855元,上述执行通知书在邮寄后因地址不详被退回。
现因被执行人薛连顺、王春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立即对被执行人薛连顺、王春所有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薛连顺、王春银行存款1024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强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伍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