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长县执字第562-3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螺丝信用社,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丁家村。
法定代表人曹勇,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国辉,该信用社职工。
被执行人林桂伏,农民。
被执行人杨润华,农民,系林桂伏之妻。
本院于2010年9月3日作出(2010)长县执字第56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林桂伏名下的位于长沙县星沙镇灰埠安置小区431、432号(现门牌号为××栋9××号)的房屋一栋。(权证号为:长房权证星沙字第××号)。并依法委托湖南高盛拍卖有限公司对该栋房产的第一层门面(面积为67.05㎡)及第二层住房(面积为××9.4㎡)进行了拍卖。2011年××月30日,竞买人刘静明(女,19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长沙县星沙镇万明村佘家坝组)以55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产的第一层门面及第二层住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林桂伏名下的位于长沙县星沙镇灰埠安置小区431、432号(现门牌号为8栋98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强
审判员 梁 军
审判员 邹 辉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余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