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长执字第209-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
负责人姚凯波,行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华裕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
法定代表人朱玟,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华裕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于2011年4月15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冻结了湖南省华裕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在北京福田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福田环保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又为北京福田北内发动机有限公司)享有的1.41%(即为719万股)的股权。在2011年10月10日依法委托长沙信发拍卖有限公司、湖南三友拍卖有限公司对该股权进行了公开拍卖,买受人北京智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816万元最高价竞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省华裕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在北京福田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福田环保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又为北京福田北内发动机有限公司)享有的1.41%(即为719万股)的股权冻结。
审判长  肖强
审判员  梁军
审判员  邹辉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伍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