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武执字第53号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新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民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陈新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被执行人陈新民作为权利人所登记的编号为58206、58246号两份《常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房屋备案登记,并将该两套房屋恢复至申请执行人常德市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肖红卫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朱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