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望执字第697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先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麓山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麓山路11号。
负责人李根良,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彭晓春,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曙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490号。
法定代表人李秋林。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1)望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
立案执行,于2011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曙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曙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在2011年11月2日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曙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曙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396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
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健成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广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