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长县执字第543号
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
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竹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云南竹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青年路鸿城广场11层20号。
法定代表人翁庆礼,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竹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于2010年10月29日在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查封被告云南竹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云南竹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牌照号为云A×××××、云A×××××、云A×××××、云A×××××、云A×××××、云A×××××、云A×××××等大型混凝土泵车的产权过户手续,并对其中一辆车牌号为云A×××××和另一辆未上车牌的“三一”牌SY5313THB-40型混凝土输送泵车进行了扣押。现因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竹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解除上述查封、扣押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云南竹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云南竹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牌照号为云A×××××、云A×××××、云A×××××、云A×××××、云A×××××、云A×××××、云A×××××等大型混凝土泵车的查封手续。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云南竹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云南竹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牌照号为云A×××××和另一辆未上车牌的“三一”牌SY5313THB-40型混凝土输送泵车的扣押。
审判员 梁军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伍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