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天民初字第2086号
原告郝英,女,1959年1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邓亮辉,男,196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英诉被告邓亮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郝英于201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郝英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英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利华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周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