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长县执字第526-1号
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董事长。
被执行人林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县民初字第22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林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0000元,违约金14464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本案诉讼费8720元和本案执行费10500元,但被执行人林涛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林涛所有的车牌号为云A××××ד三一”牌SY5382THB-46型混凝土泵车壹台。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强
审判员 梁军
审判员 邹辉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伍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