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天民初字第1203-2号
原告曾玲,女,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红泥山。
委托代理人姜泰,湖南华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长沙南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道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冷水江市盛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锑都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道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明凡,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戴旌晶,湖南博鳌律师事务实习律师。
本院于2011年6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曾玲与被告湖南长沙南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冷水江市盛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曾玲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长沙南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冷水江市盛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冻结、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于2011年6月28日冻结被告湖南长沙南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南湖路支行的账号为43001584061052500897的存款40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现曾玲与湖南长沙南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冷水江市盛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和解。2011年10月11日,曾玲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湖南长沙南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南湖路支行账号为43001584061052500897的存款冻结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湖南长沙南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南湖路支行的账号为43001584061052500897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手续。
审 判 长  王利华
人民陪审员  宋国英
人民陪审员  赵 箭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刘中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