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武执字第424号
申请执行人吴望初。
被执行人韩德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1)武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任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德谷的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刘建军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周 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