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438号
原告黄某,女,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仁亮,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
委托代理人孙水林,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黄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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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曾 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刘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