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武执字第470-1号
申请执行人朱银斋。
被执行人方小春。
被执行人朱新民。
被执行人李三军。
被执行人蒋金华。
被执人聂艳。
被执行人曾纪英。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生效的(2005)常鼎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方小春、朱新民、李三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4日作出的(2011)常指字第8号执行裁定,指令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银斋与被执行人方小春、朱新民、李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1年9月21日作出武执字第470号民事裁定书,追加蒋金华、聂艳、曾纪英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于2011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蒋金华、聂艳、曾纪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金华、聂艳、曾纪英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小春、朱新民、李三军、蒋金华、聂艳、曾纪英的银行存款117483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邓二喜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