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长县执字第63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仁军。
被执行人张岩(系李仁军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县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仁军、张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029400元,违约金9044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本案诉讼费19878.56元和本案执行费14000元,但被执行人李仁军、张岩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仁军、张岩银行存款1154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益115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强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伍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