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天执字第714-1号
申请执行人顾浩然,男。
被执行人陈洪,男。
上列申请执行人顾浩然与被执行人陈洪租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2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1)天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尚欠申请执行人顾浩然欠款136000元,交通费、住宿费2852元,迟延履行的双倍债务利息7622元(从2011年6月30日起至9月21日止),诉讼费1600元,执行费195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洪的银行存款15002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 枚
审 判 员 陈立军
代理审判员 荆 钊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陈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