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雨执字第1051-2号
申请执行人北海弘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省国信北海经济开发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雨民初字第152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2370000元、利息1146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490元、保全费5000元、逾期利息1000000等义务。但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省国信北海经济开发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25013811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辉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