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武执字第394号
申请执行人胡方跃。
申请执行人胡友保。
申请执行人罗腊枚。
申请执行人王冬美。
申请执行人胡明星。
申请执行人胡明红。
被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芦荻山乡石公庙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黄元发。
被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芦荻山乡石公庙村第二村民小组。
代表人黄解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武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芦荻山乡石公庙村民委员会、常德市武陵区芦荻山乡石公庙村第二村民小组按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芦荻山乡石公庙村民委员会、常德市武陵区芦荻山乡石公庙村第二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俊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