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3)张定民执恢字第298-2号
申请执行人赵宗炳,男,1953年1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021953********,土家族,农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后坪镇荷花村三组30号。
被执行人赵宗仲,男,1946年12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0219********,土家族,农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后坪镇荷花村五组1号。
被执行人丁德福,女,1949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0219********,土家族,农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后坪镇荷花村五组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03年7月28日作出的(2003)张定法民一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3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赵宗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宗仲按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宗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1年9月1日,本院依法追加第三人丁德福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责令丁德福在追加裁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赵宗仲履行义务,但丁德福一直未按本院执行裁定履行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宗仲、丁德福将继承田奇姑的宅基地卖给田志念,现有余款20000元定于2012年5月30日前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赵宗仲、丁德福在田志念处的宅基地收入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军辉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