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长县执恢字第295号
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
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隆远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县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隆远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隆远柏于2009年5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欠款本金28万元,支付违约金8392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本院清付本案诉讼费9279元和本案执行费5360元。逾期,被执行人隆远柏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09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隆远柏达成还款协议。本院于2009年6月5日以(2009)长县执字第29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隆远柏未按还款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恢复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同意对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隆远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隆远柏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隆远柏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执行员  梁军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伍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