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489号
原告冯某,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某,女,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冯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冯某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自行调解。现原告冯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黎 建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刘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