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岳非执字第103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汪泽秋。
委托代理人李光荣。
委托代理人陈清觉。
被执行人邓翠兰。
委托代理人何芳。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长国土资腾(2010)50号《限期腾地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0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对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长国土资腾(2010)50号《限期腾地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光荣、陈清觉,被执行人邓翠兰的委托代理人何芳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审查查明,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04)60号文件批复,湖南省人民政府(2004)政国土字第627号文件批准,征用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黄鹤村、左家垅等村范围内集体土地103.4106公顷作为中南大学新校区项目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9月9日发布了(2005)第091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规定了具体的征地范围及登记期限;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于2005年12月13日和2007年7月5日分别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经长沙市岳麓区征地拆迁事务所调查核实:被执行人邓翠兰户房屋建筑面积377.50平方米(其中合法建筑面积55.00平方米)在本次腾地范围之内;依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被执行人邓翠兰户房屋补偿费20900.00元,房屋搬迁补助费660.00元,设施补偿费375067.80元,过渡费1980.00元,以上各项补偿费用合计398607.80元。长沙市岳麓区征地拆迁事务所于2010年5月18日书面告知了被执行人邓翠兰,并依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专户储存。同时告知被执行人邓翠兰对补偿及其标准如有异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裁决。由于被执行人邓翠兰的房屋所处位置在被征收土地的红线范围内,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腾出土地,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长国土资腾(2010)50号《限期腾地决定书》,并于同年11月1日送达给被执行人邓翠兰。限被执行人邓翠兰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长沙市岳麓区拆迁事务所办理有关手续,并腾出其房屋所占土地。被执行人邓翠兰收到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腾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国土资腾(2010)50号《限期腾地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国土资腾(2010)50号《限期腾地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舸飞
审 判 员 刘翰旻
人民陪审员 朱起梅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凌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