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长县执字第625号
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董事长。
被执行人朱新荣。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仲字(2011)第040号裁决书,于2011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朱新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支付本案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朱新荣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新荣银行存款1014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益101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业无正文。
审判员 梁军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伍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