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237号
原告陈泽江,男,1972年7月7日出生,籍贯桂阳,现住郴州市。
委托代理人雷惠嫒,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飞,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剑清,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郴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为国,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泽江与被告邓剑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泽江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陈泽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泽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4减半收取442元,由原告陈泽江负担。
审 判 长 罗文林
审 判 员 唐勇林
人民陪审员 段小明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邓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