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岳民初字第01596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联西村。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艳丽,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卓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岳乡窑塘规划区岳麓大道419号。
法定代表人李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卓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肖必芳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