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436号
原告唐某某,男,汉族。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袁刚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某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袁刚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曾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