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0)湘高法行监字第030号
李毛芳:
你因与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06)芙行初字第84号行政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4日作出(2007)长中行终字第0024号行政判决。你仍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于2008年9月8日作出(2008)长中行监字第276号驳回申诉通知。此后,你仍申诉不止。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长沙市拆迁办所依据的仲裁评估报告不真实不合法;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的方案没有依照房屋的建筑年代、结构、朝向、层次等构成房屋的诸多因素,将私有住房统一按2900——3200元/㎡进行补偿是没有政策和法律依据的。参照同地段的一楼可做门面的重置价格起价为12000——16000元/㎡。本案系中央政法委交办案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9日报请我院对此案进行复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1、被申诉人市拆迁办在李毛芳与城建投公司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对拆迁补偿安置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根据城建投公司申请,对李毛芳与城建投公司拆迁补偿安置的问题进行行政裁决,符合《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程序合法。2、根据长沙市房产局房屋产权情况表载明,申请人李毛芳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为住宅。根据《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被拆除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以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为依据。”因此,李毛芳要求按门面房予以安置缺乏法律依据。3、市拆迁办根据拆迁人的申请,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长沙永信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李毛芳房屋实施分户评估,长沙市公证处对该次抽签作了现场公证。李毛芳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为94373元,对李毛芳拟安置的房屋长沙市雨花区桔园小区二片湘银公寓007栋305号评估价格为134043元,对上述两项评估结果,李毛芳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2004年10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估”,对于在拆迁当事人未申请复估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是否可采信评估结果的问题。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对于李毛芳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其房屋进行评估,又未未申请复核,在诉讼中又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故应予维持。你提出要求拆迁房屋按门面房予以安置以及原审采信分户评估报告和仲裁程序有误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