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412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
被告曹某某,男,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
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学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员 陈学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曾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