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雨执字第989-1号
申请执行人欧湘黔,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大屯营乡狮北村狮泉二组。
被执行人张中贤,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德馨园小区香樟路460号C区206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雨民初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返还申请执行人门面转让费4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9元及本案执行费等义务。但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张中贤的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40926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辉
二〇一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