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天执字第583-1号
申请执行人王星原。
被执行人黄民海。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1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1)天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民海的银行账户存款21583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军强
审 判 员 周洪波
代理审判长 向国雍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王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