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307号
原告谢某,女,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中专文化,住桂阳县。
被告秦某,曾用名秦建,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现住郴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谢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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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曾 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刘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