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长县执字第498号
申请执行人彭钊艳,女,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
申请执行人谭某,女,200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长沙县暮云镇西湖村巴冲村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县暮云镇西湖村巴冲村民小组。
负责人谭炳坤,组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县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长沙县暮云镇西湖村巴冲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补发申请执行人彭钊艳、谭某8848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05元、执行费1228元。但被执行人长沙县暮云镇西湖村巴冲村民小组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县暮云镇西湖村巴冲村民小组的拆迁补偿款收入9071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梁 军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周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