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234号
原告宋雯娟,女,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汝城县人,住汝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珍玲,女,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安慧,男,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秀堂,女,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
委托代理人邓洪超,男,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雯娟与被告李秀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雯娟于201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雯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雯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9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12.5元,由原告宋雯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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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罗文林
审 判 员  郭 蓉
审 判 员  唐勇林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邓淑娟